近年来,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内容的生产模式继PGC(专业生产内容)、UGC之后(用户生产内容),又出现了如今十分火热的AIGC。AIGC的全称是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即人工智能生产内容,包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内容。
随着AIGC的大量产出,与AIGC相关的法律纠纷和疑难问题也进入人们的视野,如AIGC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AIGC作品权属的认定,侵犯AIGC权益的责任如何承担等。对这些问题,学术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意见不尽一致。其中,最基本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便是AIGC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也即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本文以全国首例“文生图”侵权纠纷案【2】(下称“文生图”第一案)为切入点,浅析AIGC可版权性的不同意见和理由,供读者参考。
一、“文生图”第一案的裁判意见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正向和反向提示词、设置参数等方式生成了一幅人物图像,并将该图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百家号发布了一篇《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该文章配图使用了其图片。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图片未获得其许可,且截去了署名水印,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致讼。
【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李某著作权,要求被告在其账号上发布声明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图片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具备独创性。其次,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整个过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
关于作者认定,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的作者既非Stable Diffusion模型,也非模型开发者,而应当是使用Stable Diffusion进行创作的原告。
-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在作品中起到的作用,法院用智能手机的相机功能类比,认为人工智能模型仅仅是创作的工具,而非创作主体。
-对于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法院认为其“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因而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
二、学术界对AIGC可版权性的观点争鸣
“文生图”第一案的判决公开后,在学术界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国内不少知名学者纷纷撰文,表达出自己的见解。通过归纳我们发现,目前国内学术界达成的基本共识是: 1. 作品的作者是且只能是“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无法成为AIGC的作者; 2. 完全或绝大部分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内容,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真正让学术界产生分歧的在“灰色地带”,即对于用户投入了一定程度智力劳动的AIGC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目前学术界观点纷呈,大致可分为“有条件肯定说”和“反对说”。
有条件肯定说——
用户在使用AI过程只要付出一定程度的智力投入,使AIGC具有独创性,即可对AIGC主张版权。
主要理由包括:
1.在多数情况下,用户会在单回合输出初稿的基础上,指引AI对它反复修改。经过多轮的线性改进后,用户很可能对作品中的诸多表达细节作出个性化的选择和调整,从而作出独创性的贡献【3】;
2.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成为适格作者,仅仅是自然人作者实施创作的辅助工具【4】;
3.如果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能够极大地激励创作,吸引更多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进而积累更多高质量的作品【5】。
反对说——
用户利用生成式AI模型所创作的内容,不论智力投入和独创性有多高,均无法对AIGC主张版权。
主要理由包括:
1.用户输入提示词、参数和后续调校的过程,相对于最后生成的作品,只能是“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中的“思想”,不构成“表达”【6】。
2.作者已经不能控制表达的过程,其表达是由AIGC的程序控制的,用户既不能控制该机器,也不能提前预测系统将创造什么【7】。
3.在人工智能的推演算法对生成内容做出主要贡献的情况下,法律没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者或用户等主体赋予额外的激励机制【8】。
上述学术观点,无论是“有条件肯定说”还是“反对说”,背后都有着法理基础和现实世界的参照系,譬如在讨论AI模型的“工具论”时,不少学者会以相机、图像修饰软件等举例,但得出的结论却可能是截然相反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很难判断哪一种观点更能成为学术界的通说。事实上,两种观点均可在各国立法和版权审查实践中找到样本。
三、国外立法例及版权审查标准之考察
放眼全球,人工智能技术领先的经济体对AIGC的可版权性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从标准的宽严程度上,可分为“严格”、“适中”和“宽松”三档。
采用“严格标准”代表——美国
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9】,其中关于AIGC可版权性的核心标准为“人类控制”——
科技工具可以是创作过程中的一部分,但作品表达的创造性必须是由人类控制的。如果只是AI技术根据人类的提示产生作品,则该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身份,不受版权保护。
鉴于AI模型的“黑箱”特性,这一标准对AIGC的可版权性要求相当高,接近学术界的“反对说”。
该标准已被运用在美国版权审查实践中。合成艺术家Jason Allen使用 AI 工具Midjourney 创作了《太空歌剧院》(ThéâtreD'opéra Spatial),并因此获得了科罗拉多州博览会数字艺术品大奖。后Jason Allen就《太空歌剧院》申请版权登记。根据其提供的创作过程说明,Jason Allen输入了至少624次提示词,又通过Photoshop和Gigapixel AI进行消除瑕疵、调整图像比例等。但其版权申请和复议,均遭到了驳回。美国版权局审查委会驳回的核心理由【10】包括:
-在(AI生成图像)数百次迭代中,难以认为人类对AI生成结果有控制作用。
-“传统作者元素”是由AI决定和执行的,而非人类用户。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委员会承认部分提示词具有创造性,可单独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但这不意味着所生成的图像可整体登记为作品。
采用“适中标准”代表——欧盟
欧盟立法意见
2020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名为《人工智能趋势和发展——对知识产权体系的挑战》【11】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四步测试法”,即四个相互关联的标准,来判断AIGC是否符合“作品”资格:
Step 1 – 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Step 2 – 人类智力活动 ;
Step 3 – 独创性;
Step 4 – 表达。
根据欧盟发布的“四步测试法”,AIGC能否符合“作品”资格,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第二步和第三步,即AIGC是否表达了人类的智力活动、是否具有独创性。
虽然欧盟没有颁布正式的法令,但从有关报告中可见其对AIGC可版权性的标准设定得相较美国宽松很多。在坚持“人才是作者”的前提下,只要具备一定程度的人类智力劳动(而非“对结果的控制”)和独创性,AIGC即可成为作品。这一标准类似学术界的“有条件肯定说”。
采用“宽松标准”代表——英国
英国立法对AIGC可版权性的规定则最为激进。根据英国法律,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早在《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12】中,便有关于计算机生成物的规定:“computer-generated”(计算机生成物),是指在不存在任何人类作者的状况下,由计算机运作生成的作品。
2022年6月,英国知识产权局在针对人工智能版权和专利的咨询【13】中,就人们的质疑做了回应:“对于计算机生成的作品,我们不打算修改法律。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对计算机生成的作品的保护是有害的……如果有证据支持,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修改、替换或取消对计算机生成物的保护。”
四、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意见
(一)裁判意见
如果把“文生图”第一案放在我国对AI生成内容版权认定的谱系中,可以发现司法界对该AIGC的可版权性已呈现倾向性意见,即 “有条件肯定说”——只要原告能举证证明在AIGC生成过程中付出一定程度的智力劳动,且该AIGC具有独创性,即认定AIGC为作品。
在2024年11月确认判决生效的“文生图”第二案【14】中,案涉图像的创作过程为: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在Midjourney软件进行“文生图”设计,结合Photoshop的润色,最终形成了名为《伴心》的江边都市夜景图。法院认为:《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特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腾讯诉盈讯案【15】中,当认定原告腾讯公司利用Dreamwriter软件自动撰写的文章《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是否构成文字作品时,法院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
在菲林诉百度案【16】中,法院否定了原告利用威科先行自动生成报告的作品属性,但其理由为:“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反之可推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在对生成报告的内容做出独创性贡献,是可以被认定为作品,从而受到版权保护的。
(二)裁判背后的价值取向
对AIGC构成作品标准相对宽松的背后,体现出我国司法界在坚持“人才是作者”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和传播的价值考量。
在“文生图”第一案中法院最后提到:“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菲林诉百度案中,即便案涉自动生成的报告最终未被认定为作品,法院也表达出类似的价值取向:“对于软件使用者而言,其通过付费使用进行了投入,基于自身需求设置关键词并生成了分析报告,其具有进一步使用、传播分析报告的动力和预期。因此,应当激励软件使用者的使用和传播行为,将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赋予其享有。”
正如有学者指出:现行学界理论多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但实践中的利益衡量是法律概念和规则背后的深层诱因【17】。
五、启示与建议
目前我国对AIGC的可版权性尚未出台明文规定【18】。但通过分析我国的司法裁判倾向,可以预期:只要用户的智力投入对AIGC的表达元素和细节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得AIGC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即可获得版权保护。因此,在我国如想要转载AIGC,建议获得AIGC创作者的授权。即便是为了学习、研究目的等而对AIGC进行“合理使用”,也需要注明作者身份,以免被认定为版权侵权。
对于使用AI模型进行创作并希望得到版权保护的用户和机构,我们提供以下建议:
1.对生成AIGC的全过程进行录屏,或者对输入提示词、选择参数、多回合修改等体现智力劳动的步骤进行截图;
2.就有较强保护需求的作品,可至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同时,对于职业创作者或内容创作专业机构,可利用区块链平台进行确权和存证;
3.发布时在AIGC作品加上水印,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权利声明和转载要求,如“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或“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姓名(账号)和作品来源”;
4.发现侵权情况时及时进行公证或利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同时,在计算侵权金额时,可对侵权内容在各平台的发布、点击量和收益情况做全面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技术迭代和产业发展,相关行政和司法的认定标准可能还会发生变化,以上建议仅在当前司法环境下适用。由于AIGC的可版权性涉及法律、科技、伦理、产业等多个维度,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处于探索中,我们也将对该问题保持关注。
【备注】:
【1】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李某诉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3】崔国斌:《人工智能生成物中用户的独创性贡献》,载《中国版权》2023年第6期
【4】张新宝、卞龙:《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2期
【5】同上
【6】王迁:《三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载《法商研究》2024年第3期
【7】单小波:《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认定》,载《新兴权利》集刊2023年第2卷
【8】闻天吉:《驳人工智能“创作工具说”》,载《知识产权杂志》第1期
【9】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 for Works Containing AI-Generated Material,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3-03-16/pdf/2023-05321.pdf.Last visited on November 15, 2024.
【10】Re:Second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 for Refusal to Register Théâtre D’opéraSpatial (SR # 1-11743923581; Correspondence ID: 1-5T5320R)
https://www.copyright.gov/rulings-filings/review-board/docs/Theatre-Dopera-Spatial.pdf Last visited on November 15,2024
【11】Trends and development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Challenges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ramework : final report
https://op.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394345a1-2ecf-11eb-b27b-01aa75ed71a1/language-en Last visited on November 15,2024
【12】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pyright-acts-and-related-laws.Last visited on November 16,2024
【13】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nsultations/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p-copyright-and-patents/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ntellectual-property-copyright-and-patents,Last visited on Novermber 17,2024
【14】林晨与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2024)苏0581民初6697号
【1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16】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京0491民初239号/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2030号
【17】孔祥俊、魏奕荧:产业和公共利益维度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研究,载《中国编辑》2024年第9期
【18】2024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发布。该建议稿由中国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等七家单位的专家组成。其中第二十三条对AIGC的可版权性做了原则性规定:“……利用人工智能从事创作、发明创造、工业设计等智力劳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