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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侵权原因与法律责任——网店侵犯知识产权,销量为0亦需担责

2025-02-19

引言

随着互联网商业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行业在近年来迎来了迅猛增长,网店数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与此同时,法律纠纷也接踵而至,其中尤以商标权和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甚。网店开设者,即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涵盖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各类主体,包括直营品牌企业、获得合法授权的经销商,以及自行销售商品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1]。在全民电商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网店”开设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深入剖析电子商务经济时代网店开设者频繁卷入侵犯商标权或著作权纠纷的原因,并对“网店”在存在刷单行为或销量为0的情况下,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案例分析

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xxxx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为例,原告A出版公司依法享有某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作品发行权),被告B为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批发、零售及互联网销售。A公司发现B企业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盗版图书《XX的本质》中文译本,遂将B企业及平台运营主体寻梦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概述

A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于2016年1月获得著作权管理部门签章的“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单独享有该翻译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同年4月首次出版涉案图书。B企业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X专营店”被指销售盗版涉案图书,A公司认为B企业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


A公司诉讼请求

(1)要求B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图书。

(2)寻梦公司停止为B企业销售盗版图书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两被告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3,800元,包括经济损失20,0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600元以及盗版图书购买费、材料打印、扫描、邮寄费等合计200元。


法院判决

(1)B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2)驳回A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另外,庭审中,A公司确认涉案盗版图书链接已经下架,涉案店铺已无法通过搜索找到。


案件主要证据

公证书显示,截至公证书记载之日,被控侵权商品的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共计64,069件,销售金额为34.77元。销售明细中,一笔订单数量为64,067件,商品总价仅0.01元,存在明显异常,表明“网店”存在虚构销量的主观故意。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考虑到原告未举证因侵权所受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此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来确定赔偿金额。法院参考涉案图书售价、原告主张权利的类型、侵权书籍的销量、销售金额、“网店”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判赔。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审理法院参考本案案情、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认定其主张合理,对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就购买费,有公证书内容证实,审理法院亦予以全额支持;就材料打印等费用,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酌情支持。

同时,法院明确即便网店销量为0,只要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著作权,被告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网店”的销量并非判定侵权责任的唯一标准。即便被告未曾销售任何商品,或其销售数量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但只要其销售的商品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被告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即便网店的销量为0,只要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著作权,被告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定赔偿金额。

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原则的适用。当法院无法准确确定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时,可以依据法定赔偿原则来确定赔偿金额。[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若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若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人民法院有权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若侵权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赔偿数额。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应权利人请求,对于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销毁;对于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也应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网店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与法律责任解析

通过对已有判决的检索,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网店”经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表现形式

近些年跨境电商逐渐发展,国内大量主体启动出海业务,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大有不同。因此在产品/服务出海过程中也存在侵犯落地国/地区的知识产权的风险。

主要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及出海过程中因地域产生的侵权可能性等方面。

相关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二、“网店”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主要包括

1、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①“网店”经营主体纷繁复杂 ②缺乏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 ③忽视相关权益的法律保护

2、电商市场竞争激烈

①使用他人已有的知识产权 ②吸引消费者,增加自己的销售收入

3、侵权成本低、利益高

①知识产权的产生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财力 ②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以此节省成本和时间 ③通过低价销售侵权商品来获利

4、监管难度大

①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数量庞大 ②侵权行为不易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三、“网店”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侵权行为认定

网店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被认定为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的承担

①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行政责任 ③刑事责任

3、赔偿金额的确定

①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②销量为0或销量为“刷单”所致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电子商务平台过错责任

①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②终止交易和服务等


结语

综上所述,网店经营者在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必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在经营过程中,应秉持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应积极应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自身的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