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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赔偿的计算——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侵权案引发的启示

2024-11-04

【引言

与其他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一样,法律规定计算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赔偿按照先后顺序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法定赔偿。但实际案件中,由于对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计算,绝大部分案件中法院都判决法定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吉利汽车诉威马汽车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二审中就以“侵权获利+惩罚性赔偿+技术贡献率”方法判决赔偿吉利汽车经济损失近6.4亿元赔偿,创下了商业秘密案件乃至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新高。本文章以该案一、二审的判决书为分析蓝本,探讨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的计算及举证问题。

【案情简述】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大批员工离职加入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后,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应用技术等申请专利,且威某方推出的产品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采用法定赔偿,判决金额500万元

结合离职人员数量,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审理时如实陈述的程度,酌定赔偿500万元,该金额是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采用“侵权获利+技术贡献率+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近6.4亿元

●  以威马汽车方的招股说明书记载的相关车型的销售价格与销售数量作为计算威马汽车侵权销售收入的基础,以同类代表企业的毛利率为基础酌定利润率。

●  以吉利汽车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技术秘密贡献率,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对侵权电动汽车整车销售利润的贡献率。

●  以威马方大规模利用案涉技术秘密生产且在诉讼阶段仍在侵权,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情节恶劣,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分析与启示

●  一审的努力及判赔

吉利公司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汽车前稳定杆总成等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与成都高某公司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一审法院认为数模承载的信息由于“容易获取”,不具有秘密性。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由于不是吉利汽车所有,因此不予评价。而威马汽车的前稳定杆总成、后桥总成安装支架、前悬架左下摆臂、前稳定杆左衬套、后桥总成等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与吉利的对应图纸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吉利公司在一审提供了威某方融资情况、汽车销售量情况等作为证据,要求威马汽车赔偿21亿元。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仅涉及吉某方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商业秘密被侵害,威某方融资并不主要依赖于此5 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汽车制造、销售也并不主要依赖此5个底盘零部件,因此吉某方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既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也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结合离职人员数量,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审理时如实陈述的程度,酌定赔偿500万元,该金额是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

●  吉利汽车在二审阶段的努力

吉利汽车不服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吉利汽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1)威马汽车招股说明书(2022年6月),拟证明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均使用了同一底盘技术及其2018年至2022年第一季度销售数量、威某方车辆及部件销售毛利率达到54.6%、威某方侵权获利、沈某与侯某靖从吉某方离职后入职威某方并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情况

(2)《理某汽车2021中期报告》《小某汽车有限公司2021中期报告》,拟证明电动汽车利润率

二审还分析了吉利汽车提交的浙江武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浙武评报字(2018)第107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该评估报告记载:“LSLP利润分享原则(Licenser’s Share of Licensee’s Profit,即许可方按被许可方取得的利润分成取得技术使用费,简称技术分成率法)是国际上公认的确定技术价格的一个原则。”该评估报告按照收益法计算出吉某SUV燃油车底盘专有技术评估值取整为43亿元,一种车身底部的加强梁结构、一种改良的汽车前悬架摆臂结构、一种侧面碰撞的加强结构、横向稳定杆总成、一种改良的扭力梁后桥结构5项技术在底盘技术中所占权重为25%,5项技术评估值为10.75亿元。但认为该报告证明的是案涉技术秘密的价值,不是侵权获利,也非实际损失,不应作为赔偿的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侵权获利计算损失赔偿。

●  二审法院计算赔偿的过程

(1)二审法院以威马汽车的招股说明书计算侵权销售收入,以同类代表企业的毛利率为基础酌定利润率。

二审法院以威马汽车的招股说明书记载的相关车型的销售价格与销售数量作为计算威马汽车侵权销售收入的基础。

关于利润率,吉利汽车主张以威马汽车的招股说明书所记载的威某方2019年至2021年车辆及部件销售平均毛利率54.6%计算其利润,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威马汽车招股说明书记载,其实际为亏损状态,不应直接将上述毛利率作为利润率。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理某汽车、小某汽车同期电动汽车毛利率(10.6%‑17.9%)作为参考,计算威某方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获得的利益。同时,鉴于威某方系以故意侵权方式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并因此节省了相应研发成本,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于显著增长期和盈利能力上升期,在确定本案侵权人的有关利润率时可以同类代表性企业的毛利率为基础并可适当取高计算利润率,故本院酌定以20%。

(2)二审法院以吉利汽车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技术秘密贡献率,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对侵权电动汽车整车销售利润的贡献率。

由于案涉技术秘密是底盘,并非整车,因此,二审法院在计算侵权获利时考虑到技术贡献率。计算的基础是吉利汽车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认为吉利SUV燃油车整车中技术部分的利润分成率为25%,底盘技术占汽车整体技术贡献40%,该评估意见有其合理性。威马汽车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唐某升也称电动汽车底盘占整车成本3%‑8%。上述两方提供的有关数据具有一定的对应性。据此,本案认定汽车底盘技术对于整车的销售利润贡献率为10%(整车技术利润分成率25%×底盘技术在整车技术中占比40%)相对合理。最后,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中威马汽车侵权行为的性质、底盘技术在整车技术中所占比例、吉利关于涉案技术秘密占底盘技术比例为80%的诉讼主张等因素,本院认定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对侵权电动汽车整车销售利润的贡献率为8%。

(3)二审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审法院的赔偿计算不止于此,其还认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吉利汽车主张了惩罚性赔偿,威马汽车诱使吉利汽车近40人离职,大规模利用案涉技术秘密生产汽车且在诉讼时仍然在侵权,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情节恶劣。且“威某方侵权后果严重。威某方在利用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快速掌握了电动汽车底盘技术,推出了其电动汽车并获取了较大竞争优势,且导致吉某集团与成都某委员会等有关项目建设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由此给吉某方造成巨大损失”。最后,二审法院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4)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赔偿金额。

最终,二审法院计算得出,威马汽车侵权获利为204241152元(175200元/辆×72860辆×20%×8%),此部分既作为补偿性赔偿数额,也应依法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2倍惩罚性赔偿为2042 41152元×2=408482304元。该惩罚性赔偿数额加上同期的补偿性赔偿数额,合计612723456元。该赔偿数额与2019年4月之前的仅适用补偿性赔偿部分的侵权获利24872793.6元(175200元/辆×8873辆×20%×8%),合计为637596249.6元。

【本案启示

虽然举证证明侵权获利难度较大,但是作为权利人应当用尽各种办法,为法院判决提供支撑,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想尽办法初步查清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搜集侵权人主动公开的资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线上销量、宣传册等。

(2)收集同行利润率文件,比如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半年报等。

(3)关于技术贡献率,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承载技术秘密的部件在产品中比重不高,考虑技术贡献率确有必要,此时需要借助鉴定机构和行业专家确定技术贡献率。如果承载技术秘密的部件在产品中比重较高,甚至是绝大部分,则没有必要考虑贡献率。另外,如果主张的技术秘密是生产工艺中的参数且贯穿所有流程,则我们认为也无考虑技术贡献率的必要。

(4)尽量主张惩罚性赔偿,尤其是大批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