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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2021-04-19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日,小刘与A公司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一份,其中约定:A公司系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专业机构,具备提供证券投资顾问咨询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专业能力,A公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投资顾问咨询服务。小刘系证券市场合法投资者,知晓证券市场有风险,已经充分阅读并理解A公司网站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风险提示。A公司向小刘提供服务的内容包括:理财规划建议、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选择、投资品种买卖时机及仓位控制、投资组合及风险控制、大盘分析财经解读、技术学堂专家教学、投资理念投资方法的交流及沟通等系列建议供客户投资决策辅助参考。服务范围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交易品种、基金。A公司向小刘提供服务可采用如下方式:网络、电话、短信、书面传真等。A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咨询服务期间,客户应向A公司支付证券投资顾问咨询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投顾顾问合同的服务期限为一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小刘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A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A公司也为小刘提供了关于购买沪深股票的相关建议等服务。

但是世事难料,小刘按照A公司的建议买入股票后,产生了巨额亏损,截至目前,小刘的亏损金额达到了人民币50万元。对此,小刘认为A公司作为专业机构,非法承诺保本高收益、稳赚不亏高额回报,给小刘造成了巨额损失,因此,小刘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其投资亏损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从本案双方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来看,双方明确约定A公司不因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而与小刘共同承担投资亏损,且A公司已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风险提示义务。小刘作为证券投资人,应当知晓股票交易存在的风险。因此,鉴于证券投资市场的高风险属性和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特点,结合本案小刘提交的证据来看,因不能确定A公司的行为与小刘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小刘以此为由主张A公司对其投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难以支持。


案件总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A公司受小刘的委托,为小刘提供了关于证券投资相关的建议,从而辅助小刘作出投资决策。基于证券投资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属性,个人或者机构对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故在同一时间,不同的投资顾问对市场走势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其建议也未必与市场走势相符。因此,本案中,小刘作为接受咨询一方,应自行决定是否采纳A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建议,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