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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守护商业秘密的法宝——简析并区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

2021-04-16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现代商业社会规则的日渐成熟,大多数企业都将诸如客户名单、设计图纸、配方比例等事关企业未来发展乃至存亡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民事领域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主要分为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以及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两种,而部分企业在实操过程中模糊了以上两种手段之间的界限,导致最终难以起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和分析:

1 法律依据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法条主要规制涉密主体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志,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其中还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的商业信息。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法条确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基于意思表示签订协议,劳动者承担一定期限内“不得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有重合的企业提供服务”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2 适用主体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适用主体为所有能够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仅限于劳动者,例如企业的外聘人员、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相对方等,通过扩大适用主体范围的方式达到对商业秘密的传播范围进行限制的目的。

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主体则限定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劳动者须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的中层或以下的、未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包含在内。用人单位通过限制劳动者执业自由的方式,以确保自身享有暂时的竞争优势,但同时由于竞业限制须使劳动者让渡一部分就业权利得以实现,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即竞业限制补偿金。

3 保密期限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双方应当遵守的保密期限不必另外约定,原则上,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以前,合同双方均有遵守保密协议的义务。

竞业限制协议的保密期限则受到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 赔偿责任

不论是否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竞业限制协议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前提为,劳动者在就职期间或离职后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赔偿数额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予以确定。

5 权利主张的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竞业限制纠纷”列于“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属于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如当事人仍然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列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权利人可直接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