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难免因病需要休病假。那么,企业应当如何计算员工的医疗期?员工依法享有的医疗期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下文将简单阐述上海地区如何计算员工的医疗期。
首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再者,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也就是说员工的医疗期以3个月为最低期限,根据在企业的工作年限相应增加,医疗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简单举个例子:若员工2019年1月1日入职现单位,2020年2月1日开始休病假。此时,该员工可享受4个月的医疗期。按照上海地区的规定,病休期间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因此医疗期为20.83天*4=83.32个工作日(实际操作中可以取整)。即员工在2020年病假84天后便超过了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