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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规解读

2020-12-14

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生效。该公告就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一步进行了简化,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

该公告规定了“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简单来说,个人自2021年1月1日起累计的收入不超6万元时,可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比之前的每月按照5000扣除数扣除后预扣预缴,待年底汇算清缴的模式无疑更加简单、直观。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公告需满足3个条件:1.上一年即2020年1月到12月个人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年即2020年1月到12月个人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年即2021年1月1日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并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对于在上一年已经换过工作、计划来年换工作的,或者上一年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个人都无法适用该公告。

该公告还确定了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可比照前述规定执行。这意味着获取劳务报酬的人员,例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比照该公告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最后,现在已开始进行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内容确认的工作,提醒各位及时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