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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二次伤害!让新的刑事诉讼法来保护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

2021-02-05

2021年1月26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并于2月4日召开了《新刑诉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向大众展示了新刑诉法中的部分新规定和新亮点。其中,对未成年人受害者、证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保护是本次《新刑诉法解释》的亮点之一。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主要以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合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主,而鲜有对未成年受害人、证人的保护。

本次《新刑诉司法解释》吸收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念精神和制度要求,将未成年人受害人、证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的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次《新刑诉法解释》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其中的第五百四十八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有别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本条并未对诉讼程序作出任何规定,而是着重强调了法院对未成年人受害者在身体、生活和心灵上的安抚和保护,且不论该未成年人的性别、年龄,使得法院和法律不再像钢铁一样冰冷,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也使得法院再人们的心目中也不是单纯的执法机关,表现了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机构之一的职能。


类似的法律规定也体现在诸如第五百五十六条中对于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的情况。该条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如果说前一条款是对法院在社会职能上树立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的话,那本条即是直接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措施。这条规定将以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程序的补充,将法律保护范围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扩大至被害人、证人,避免因为询问的过程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纵观本次《新刑诉法解释》的设计立意可以发现,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并非单纯基于法律体系内部的需求,而是有机结合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从而正确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关系,在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被害人合法利益及社会安宁秩序三者之间尽可能寻求平衡点,从而达到全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