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背承担巨额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频发。为定争止纷,调节和平衡夫妻中“被负债方”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民法典》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文将以《民法典》为法条支撑,向读者详细说明夫妻共同债务条款的适用和认定。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故此,《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夫妻共同债务,分别称为“共签债务”、“家事代理债务”、“共同受益债务”。
二、共签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签债务”主要为两种情形,一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二为夫妻一方在事后追认的债务。
即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借条,或通过微信、QQ、邮件等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签署债务的合意,或一方在事后追认,可直接推定为该笔债务为共同债务。对此情形,债权人无需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
三、家事代理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事代理债务”为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签字或追认与否,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条款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相衔接,赋予了夫妻一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此时,债权人也无需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若非夫妻举债方否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需要举证证明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该等情形主要争议焦点为“为家庭日常生活”的认定,具体可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第二条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四、共同受益债务
《民法典》规定的第三种共同债务的情形,为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若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可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情形可作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对于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