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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疫情之下的特殊人群 ——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

2020-02-02

近期来的武汉疫情牵动着所有人的心,极短的时间里各类人间悲喜剧展现在全国人民眼前,脑瘫儿无人监护死在家中、孤寡老人购买不到口罩、社区工作人员为孤寡老人运送生活物资、民警背老人前往医院、盒马员工应网友求助为93岁独居老人送菜……,或悲哀或温情,但是以上新闻不得不让人反思一个问题,这些特殊人群的监护是否存在缺失?

志愿者、好心人对于上述需照护的特殊人群既无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很难期待或要求他们为特殊人群提供长期、稳定的照顾。而社区工作者,往往是一人服务数千人,当出现类似于重大疫情等公共事件时,很难有能力兼顾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个体。

监护一般分为: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我国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对于一个需要监护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对于部分人来说,不存在有资格担任法定监护人的人,如孤寡老人;又或者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无法提供监护,如子女不孝、子女为精神病人等等。虽说《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了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但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有能力提供的也仅仅是最基础的监护。

所以,有条件老人不妨考虑一下意定监护。《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被监护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神智清醒、能够表达真实意思的成年人)、意定监护人(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具备履职能力的成年人或组织)。意定监护设立的方式: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设立(建议通过公证的方式)。意定监护的生效:待被监护人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开始;但意定监护开始前,意定监护人也可以按照约定为被监护人提供帮助或服务。意定监护的优势:充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由其自行选定信任的监护人、确定需要的监护范围、选择具体的监护形式等,同时也可以减轻国家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压力。

故对于需要帮助的特殊人群如果可以提前为自己找好监护人,约定好监护的内容,待有需要的时候由自己选定的监护人按照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则在出现类似于本次的重大疫情的情况下这些孤寡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人群就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照顾,有利于其利益保障。 望天灾人祸下,所有需要的人都可以得到有效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