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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巨头万亿市值两日蒸发,反垄断之剑“砍”的是什么?

2020-11-23

蚂蚁金服上市被叫停,阿里、腾讯、美团、京东等多家互联网巨头股份瞬间缩水十余点,原本应为电商狂欢节的双十一,折扣却“打”到了自己身上,其背后是源于国家对于平台垄断行为的强力震慑。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这份《指南草案》弥补了电商领域在我国飞速发展的十余年内留下的漏洞。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门槛高、主体模糊等特点,再加上为了保护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国家和社会对网络平台都持审慎、宽容的态度,导致中国互联网领域,虽然屡屡出现涉嫌垄断的事件,但最终少有明确判罚。

《指南草案》主要针对目前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了约束:

1、对“界定市场”难的漏洞进行了弥补

判断垄断行为首先需要确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权力,因此对市场范围的划分往往是首要重点,而平台经济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不能简单根据平台基础服务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对此,《指南草案》认为需坚持个案分析原则,但如果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那么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2、限制“二选一”行为

从京东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到格兰仕被迫在天猫与拼多多间“二选一”,电商平台利用其地位影响交易相对人的行为似乎屡见不鲜。而《指南草案》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了“二选一”行为可以构成限定交易,解决了多年的学界争议,也为今后的实务工作明确了方向。

3、禁止大数据“杀熟”

平台根据用户的手机型号、喜好、个人信息等数据对同一商品作出不同的价格调整,相信不少用户也经历过此类“套路”。显然,对不同用户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明显属于差别待遇行为,《指南草案》规定在禁止“杀熟”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形,对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4、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针对满足一定门槛的经营者集中进行了限制,而许多的互联网平台由于成立初期未形成一定的规模,或因其商业模式特点,导致其最终未满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条件,但深究其商业模式、对行业的潜在影响,可以发现其市场影响力不容忽视,例如著名的滴滴收购优步案。

结语:

《指南草案》的推出意味着国家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领域的监管迈向了新的高度,在斩断目前互联网巨头相互对外形成的排除、保护市场的壁垒的同时,还需加强对平台兼并、达成轴辐协议的监管监督。互联网平台受到了监管的压力,可能会影响总体的发展速度,但主动配合监管、保持业务的进行合规性必然能够降低将来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