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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售假怎么办???——救济困境

2020-10-12

l 什么是微商

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社交软件,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简单来讲,就是利用微营销平台做生意的商人。其脱胎于微信朋友圈个人代购,发源于微信,发展于微信,所以称为微商。

微商的模式来源于传统的C2C电子商务,将朋友圈的信任转化为商业价值。相比于其他传统渠道及电商渠道,微商模式门槛更低、成本更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实体经济也参与进来,现阶段微商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品牌微商:也是最原始的微商状态,微商最开始是以品牌代购的形式在朋友圈流传。微商的概念也经历了一个从微信电商——微电商——微商的发展过程。微商品牌一直以美妆品牌居多,首当其冲的是美妆品牌,如青葱白皙、思埠等采用朋友圈作为销售渠道,结合传统代理制进行销售管控,后被称为微商模式。

2、平台微商:是指企业成立一个专门的平台,连接上游厂商、品牌商和下游小微商户、个人,下游参与者通过平台可以实现手机开店,并通过社交分享实现对上游产品的分销。表现在微信小店、微盟V店、口袋购物、钱宝、有赞等。

3、个人微商:是指个人基于朋友圈销售商品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以代购,朋友圈卖货为主,代表产品为奶粉、面膜、奢侈品等。


l 微商售假特点

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曾一度处在监管盲区。近年来,国家各部门对微商行业的监管逐渐加强,微商行业也在打造诚信微商,并逐渐建立“企业诚信认证”、“人员诚信认证”、“产品追溯”的“三位一体”认证监管措施。但当前微商售假及其衍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旧严重。微商售假主要有以下特点:

1、售假种类增多;

2、售假主体趋于年轻化;

3、售假的传销性质明显;

4、售假利润高,查处难度大,维权难。


l 微商售假的救济困境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将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但是国家对微商的营销活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适用相关法律作为依据,比如《合同法》《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传销条例》,来解决微商带来的合法经营、产品质量、过度广告宣传、被传销利用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现有法律对微商的管制还局限在“谁提供电子商务功能,谁负责法律责任”的层面,在微商售假维权救济上还存在不少难点:

1、售假主体身份难查证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符合登记条件的微商利用该条规定逃避登记义务,再加上微商社交网络平台未尽到审查义务,就会造成微商经营者主体身份难以核实的情况。基于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曾在2019年5月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通过明确微商与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边界,让社交网络服务商承担更多的平台治理责任。

2、售假行为难取证

微商交易的流程一般为:经营者在社交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消费者与其达成合意后自主进行对价支付、货物交付。作为媒体属性的社交网络服务平台,制定的平台规则也主要为管理用户的内容发布所需,不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行为。因此,平台无法提供相关交易信息,保留的仅是是用户开户或销户数据、账户的转账记录等,甚至于用户之间的聊天记录也无法直接调取。微商经营者的售假行为难以取证,消费者难以据此要求社交网络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l 救济手段

基于上述微商售假的救济困境,权利人很难借助诉讼手段追究微商售假行为相关者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尝试借助公权力来打击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微商售假行为。通过行政举报或投诉,警告并惩治那些具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微商售假者。另一方面,作为微商社交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参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提高准入门槛,强制微商主体身份认证;积极配合公权力部门和权利人的调查取证,提供更快捷的取证机制,规范好平台所涉微商交易环节,保障消费者及权利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