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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新条例、租赁新亮点、保障你我他

2020-09-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0年9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条例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共66条,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新亮点:


1. 厨房等不得出租:

《条例》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同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2.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3租房要网签备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不得暴力腾退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新建租赁住房要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为了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其制定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