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境内IPO项目申报热度持续高升,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关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规则系列文件相应出台,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审核问答”)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等,该等文件均增加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审核内容。本文将从着眼于解读上述文件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之内容,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重点事项进行梳理,为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实务应用提供参考。
目前普遍实施股权激励的平台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授予股权,即激励对象直接持股;第二种是设立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第三种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作为持股平台。
第一种是直接授予激励对象股权,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此种方式并不适宜在全公司适用,容易导致股东人数突破200名限制,股权结构分散,不利于外部投资者进入。
第二种方式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使激励对象间接持有股权。此持股平台受股东人数50人的限制,当激励对象较多时,需要成立多家持股公司。同时,持股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三种类型为激励对象受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有限合伙的GP,对有限合伙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公司股权架构稳定,避免股东自然人数过多,同时更能吸引投资者。
根据《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科创公司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在此问题上科创板和创业板类似,即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其中,科创板做出进一步说明,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项股权激励计划。其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而《创业板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
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同时,《股权激励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同时,《股权激励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故此,激励对象能以自有资金或资产作为出资来源取得股权激励的份额。
(一)非上市公司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涉及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可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优惠政策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即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未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处理
对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个人,且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