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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竟被判向“侵权人”赔偿10万?

2020-07-24

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

被一家天猫店“侵权”使用

“权利人”投诉后反被“侵权人”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其向“侵权人”赔偿10万

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件提要:


晴景公司(本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在淘宝开设店铺“淘气郎旗舰店” ,一直营业至今,主要进行识字卡片、识字图画、儿童成语书籍、点读笔等产品的销售。2018年12月,晴景公司收到王某(本案被告)投诉,称其行为侵犯王某21506345号商标专用权,随后,淘宝对晴景公司作出删除产品链接2日的处罚。


王某系个体工商户,于2016至2017年先后在第九类、第十六类产品上申请了第21506345号、第23224251号“淘气郎”商标。


经查,2018年9月至12月,晴景公司先后收到王某商标侵权投诉7次。不堪侵扰后,晴景公司就王某的上述两项商标专用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并于2019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明知他人享有在先权利而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并以此投诉他人商品以牟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王某向晴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2019年9月,王某享有的两项商标专用权被宣告无效。


案件分析: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案中,晴景公司在其良好的经营行为中长期结合使用“淘气郎”图形标识,使其具备了辨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并且已在相关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形成了商标法保护的必要。


王某与晴景公司同为文教类商品的经营者,在不知晓晴景公司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因巧合设计相同商标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可以认为王某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损害了晴景公司的在先权利,从而进一步导致王某败诉以及承担相应责任。


恶意抢注的构成要件:

1. 主观恶意,即获取不正当利益(包括牟利、对他人造成损失等);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的在先权利;

3. 就他人的在先权利抢先注册。


律师观点:


商标恶意抢注的情况自我国商标制度生效以来便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经营者对于商标权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其投入经营甚至取得一定知名度后,仍未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加上侵权成本低、维权(时间)成本高等特点,导致该现象仍无法被完全消灭。


那到底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呢?


对于相关权利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多了解商标等领域的法律规定,树立该方面的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委托相关机构、事务所进行商标专用权的申请。若遇到恶意抢注行为也不必惊慌,可委托律师通过行政、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恶意抢注人来说,从事商业行为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通过提升自身商品以及服务的质量来提高品牌影响力。恶意抢注等违法行为最终只会影响自身的商业信誉,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