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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不可不知的常见罪名(下)

2020-07-10

本期我们将继续介绍企业家运营企业不可不知的常见罪名及相关解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

我们先来看个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刑初4082号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3月间,李某购入大量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等注册商标标识、包装材料、已使用的废旧酒瓶、“绵竹大曲”“习水大曲”等品牌的成品白酒,采用将其他品牌的白酒灌装入“贵州茅台”“五粮液”等白酒酒瓶后,加贴商标标识并进行包装的手段加工“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多个注册商标的白酒用于销售牟利,李某自己灌装销售以及委托他人灌装白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52,300.50元,最终犯罪行为被查获。

【裁判观点】(部分):

被告人李某未经许可,以购入废旧空酒瓶、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低价酒后进行灌装、贴标的方式,生产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李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标识、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一)谁容易成为本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自成立该罪以来,该罪的犯罪主体历经了特殊主体到一般主体的转变,即经历了从“仅限于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到“主商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再到“一切自然人和单位”的过程。

自然人包括领取工商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也包括其他未领取工商执照的个人,对于生产、加工类企业,更是本罪高发群体。企业家在合作前,务必要求委托方能够提供相关权利、授权证明,并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调查,必要时能在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适当减少获罪风险。

(二)哪些行为触发本罪:

前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本罪应当严格和商标许可发生的纠纷相区分,如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不会引发刑事风险,即使行为人没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也不成立犯罪。

行为方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从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只有实施了第一种行为,就触犯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若实施其他三种行为不能引发本罪的风险,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这里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3)“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三)构成本罪的情节程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单位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上述标准的三倍才能予以定罪量刑。


以上就是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些总结,以供企业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