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了数个春节大礼包,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引起了大伙的议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笔者整理出几点,以飨大家:
财税〔2019〕20号当中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资金不适用统借统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相关要求,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当中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无偿借贷资金金和统借统有本质区别:
1.利息无偿: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有一点是明确的,统借方将借入或是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再出借给企业集团成员不是无偿的,这点和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资金有很大区别。
2.资金来源:统借统还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统借统还借入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或发行债券。而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对此无要求,其成员之间资金借贷不问借入来源。
3.资金流向:统借统还的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统借统还有严格的资金借入、分拨使用、利息收取、利息偿还等管理程序和流程要求。而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没有这样严格规定,企业集团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无偿资金借贷即可免增值税。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通知》对如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规范。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虽已取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企业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能否免增值税税,一定要对照企业集团属性认定和形式要求,不得滥用该条款,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来源:财税网 (VRCF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