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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付行为的税控风险与防范措施

2019-09-12

一、指定代付典型案例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向甲供货100万元;同时,乙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丙为此次乙的供货提供运输服务,服务费用5万元。后乙按约向甲供应完毕全部货物;丙亦向乙提供完毕运输服务。就在甲欲按约向乙支付货款时,乙向甲提出:“且慢!”,并口头申请甲将货款中的5万元直接支付给丙,并由丙向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认为,直接付款给丙,由丙开具发票也一样,于是欣然接受乙的申请,直接向丙支付了5万元,而后丙也守信向甲开具服务专票,具体如下图所示:

二、涉税风险分析

   看似一桩皆大欢喜的交易,对于甲而言,其实风险重重,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1995年10月18日施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2014年08月01日施行)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施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此可见,按照现行规定,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三流一致”原则,才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三流一致”通常是指:(1)开票人向受票方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即劳物流);(2)开票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的款项(即付款流);(3)开票人向受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相符(即发票流)。换言之,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符合“三流一致”要求,才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本案涉税风险

本案中,虽然甲支付5万元资金给丙,丙已开具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但实际上,丙是向乙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而不是甲,这里就出现了资金流、票流、劳物流不一致的问题,显然违反了上述“三类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甲不得以5万元增值税发票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规避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导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我们建议,企业最好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并采取以下两种风险防范措施:

策略一:由甲、乙、丙签订“甲代付乙运输费的三方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必须明确“甲是丙运输费的直接支付义务人”,具体如下:

1、甲根据乙方确认的运输费金额向丙支付款项,且乙方认可甲的代付行为,甲方将该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第三人收款账户之日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该笔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2、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乙方、丙方应在补充协议中向甲方作出承诺:因甲方指定付款行为产生的一切争议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调查确证费、食宿费等),均由乙方及丙方予以解决,与甲方无关。

策略二:甲方、乙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可在货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明确:甲方代乙方支付运输费。同时,乙方与丙方签订运输合同时,在运输费结算和支付条款中,注明:甲方代替乙方支付本合同运输费;在发票条款中,约定由丙方直接开具发票给甲方,在发票备注栏中打印“本合同运输费已经由甲方代乙方支付”字样。

综上,随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问题日益敏感,严重情形下还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刑事犯罪。我们建议公司在办理付款及开票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事先应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意见,并结合自身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尤其在签订合同时,将开票及付款问题纳入统筹考虑。这样,即使在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不一致的情形下,公司也能够提供证明代付行为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并说明代付理由),从而避免影响公司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