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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则典型案例看跨期专票入账存在的税控风险

2019-09-12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为B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双方于2017年1月初签订了一份总价为100万的设计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须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服务内容。同时还约定,2017年2月,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作为预付款,余款B公司于2018年2月支付,见票付款。

2017年2月,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依约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

2017年12月末,A公司依约完成工作内容,并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B公司业务人员的疏忽大意,该发票直到2019年2月才流转到B公司财务人员手中,为此,B公司财务人员以发票跨期无法入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A公司重新开票。

对此,A公司的财务人员提出其已依约开票,发票跨期系B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故B公司不得拒绝付款。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开具发票显然仅为A公司在设计服务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付款方以相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大多数法院都不予支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B公司将跨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会面临哪些税务上的风险呢?具体分析如下:

   1、跨期专票入账纳税人可能面临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05月01日施行)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施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此可见,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纳税人可能面临该发票不得作为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风险。

2、跨期专票入账还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施行)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纳税人将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的跨期专票记入财务帐簿,予以抵扣相关进项税款的,可能被认定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面临被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风险。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启示与建议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日常经营管理外,税控管理也尤为重要。税控管理不仅可以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也能为企业进行合理节税,不容忽视,毕竟节省的税款都是企业的真金白银。以本案为鉴,笔者有两点建议:

1、企业应加强对业务及财务人员税控管理方面的培训,特别是对于成本支出管理,哪些可以开专票抵扣,哪些不能抵扣,相关条线人员一定要清晰把握,否则,该抵的不抵扣,不仅导致企业税收支出增加、利润降低,还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并承担补缴税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2、若企业已遇到跨期专票入账问题,也可采取以下补救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因此,跨期专票如经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也是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的,但能否抵扣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企业也可向专业律师或者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