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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要注意些什么?

2019-08-02


笔者这次对股权转让中的重点事项和条款做简单分享,方便大家在洽谈股转时可以有的放矢,本文主要从受让方的角度出发。


一、主体条款

股转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即为股转主体的适格性。尤其是作为受让方,需要重点确认:转让方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下文讨论)、签约主体是否准确(授权是否完整)。


二、股权瑕疵

作为受让方,拟受让的股权作为直接的合同标的,应该尽可能确保转让方持有的股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

真实性:转让方真实持有标的股权,为实际持有人。

合法性: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来源合法。

完整性: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担保、代持等可能影响股权完整性的情形。


律师建议:股权瑕疵是影响受让方能否完整持有标的股权,以及未来能否完整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因素,一般建议受让方在股转协议内增设转让方声明与承诺条款,并相应设置违约条款,形成维权的合同依据。而在设置违约条款时,以设置违约金条款为宜,忌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让方损失”等难以量化的笼统措辞。


三、股权转让的内部决议

受让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以前,应当查阅并取得标的公司对本次股权转让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即应当取得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作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


律师建议:通常可在股转协议中将已通过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作为转让方声明与承诺的内容之一,并可将该股东会决议作为股转协议的附件。同时,可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四、转让方认缴资本的缴纳情况

受让方应当同时注意,转让方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受让方将可能在公司要求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时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了受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求,但是,从实际股转中,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要抗辩完全不知晓转让方的资本缴纳情况,实在有些有违情理(当然,小编不排斥有些土豪会存在大笔一挥就签字付钱的情况)。而且,若债权人要求受让方对标的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亦会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建议: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在股转协议内明确资本缴纳情况(持股比例、认缴资本、出资时间、实缴资本、实缴时间、出资方式等),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五、标的公司信用状况,涉诉及仲裁情况

受让方在签署正式的股转协议以前,应当对标的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正在涉及的(或具有潜在可能的)诉讼、仲裁(经营中的各项纠纷、劳动用工纠纷等)、是否被强制执行等情形进行初步了解,防止无端成为“接盘侠”。


律师建议: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同时提供标的公司信用报告,并在股转协议内对标的公司的涉诉与仲裁情形,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六、标的公司资产状况

对于标的企业属于制造、研发等实业类企业,或标的公司存在重大资产的,受让人应同时确认标的公司资产的权属完整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扣押、产权争议等)、使用现状、折旧状况等基本信息,以防止股转以后,标的公司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从而导致受让人不能实现受让股权的目的。


律师建议:股转协议内应当明确标的公司的资产信息,并将此作为转让方声明与承诺的内容之一,且同时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此外,受让方特别看重标的公司资产,或标的公司资产影响股转款作价的,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不能及时就价格形成合意的,建议及时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或鉴定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或鉴定,可以较为公平的确认价格。


七、标的公司合同、业务资料、公章、印鉴等的移交

对于受让方受让股权后成为控股股东,或者受让标的公司100%股权,或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有分工的,可在股转协议内就标的公司业务合同、业务资料、公章(包括合同章)、银行印鉴、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材料等文件和资料的交付或保管作出明确约定。


律师建议:一般会在股转协议内要求转让方及时移交上述材料,并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也可同时预留一部分股转款,待受让方取得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以后再行支付。


八、股权交割时点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交割时点可以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约定。因此,工商变更登记并非唯一的或者是法定的股权交割日。


律师说明:可通过设置股权交割时点进一步限制并锁定转让方的行为,明确要求自股权交割之日起,转让方不得再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以尽可能保证律所和会所尽调的结果与标的公司原状基本一致,以及标的公司自身在股转期间基本维持原状。


九、股转款的支付

受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股转的推进进度、中介机构的尽调进度,确定股转款分期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当然分期支付的理由、进度、金额也应当充分考虑转让方可接受的程度,尽可能协商一个较为公平、合理的股转款支付方式。


律师说明:一般常见的股转款支付方式可以是(仅供参考,具体仍应当以股转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股转协议签署后支付20%;移交文件、资料后支付20%;律所、会所尽调完成且无重大异议后支付50%;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支付10%。


十、违约责任

股转中,相对而言,受让方所需要知悉和考虑的情况更多,因而往往受让方对转让方提出的要求也会相对更多一些,进而股转协议内需要限制转让方的内容也会多一些。相反,对于转让方而言,更多的是主要考虑能否及时、足额的收到股转款。所以,从股转协议内违约条款的数量而言,更多倾向于限制转让方。但是,受让方也应当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是具备合理性的。


律师建议:本文前述的九点内容,基本均可以通过同时设置违约条款的方式来约束转让方。需要注意的是:1、前文已提及,避免设置“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类似笼统、含糊的违约条款,因为其不具备实务操作的可能,建议通过设置具体的违约金(可以是具体金额,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的股转款)。2、可增设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开支(如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并不会支持合同违约项下守约方的维权开支。但是,如果合同有约定,法院裁判时会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酌情支持。


以上是就股权转让涉及的重点问题的一些简单分享,仍然需要提示的是,股转中律所和会所对标的公司的尽调是十分必须的,尽调犹如一次大病筛查,能够提前预防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要知道,解决问题比预防问题所需的代价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