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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债务转移财产回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2020-07-17

一、案例


涉案船舶“海源伟雷”轮为内河船舶,该轮登记所有人为方某某。杨某某与方某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鲍某某因与方某某发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应其申请扣押该轮。后因方某某未履行与案外人某银行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该银行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该轮。包括杨某某在内的5名船员(另外4名船员也与方某某系近亲属关系)及第三人鲍某某均进行了债权登记。杨某某在诉讼中提交了《船员劳务合同》以及在涉案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方某某向其出具的欠付劳务报酬26.4万元的欠条。杨某某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方某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并确认其就上述债权对“海源伟雷”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最终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海源伟雷”轮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海源伟雷”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夫妻二人对外为一个经营主体,二人之间不能成为雇主与雇员关系。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劳务报酬债权,并允许其从船舶拍卖款中受偿,势必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让本应共同对外清偿债务的杨某某逃避履行债务,明显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与方某某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什么是虚构债务?


虚构债务即是指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法律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自己通过创建不存在的债务凭证等方式来创造不存在的债务,以用于规避其他实际存在的债务或转移财产避免被强制执行。


在虚构债务的表现形式上,一般可以分为没有债权凭证的债务和有债权凭证的债务。没有债权凭证的债务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中的口头陈述,其特点在于没有明确的债务相对方,同时往往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债务真实性。此类虚构债务因为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另一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认可该债务,故法院在认定时往往较为容易认定为债务不存在。而在有债权凭证的债务中,一方当事人往往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虚假的合同、借条等方式来造成对外存在其他债务的假象。此类虚构债务因为在证据表面上符合相应的证据形式,在诉讼中证明其系虚构债务的难度往往较大,往往需要证明其债务存在本身不合理性或证明该债务所约定的义务(如借款出借之义务等)未实际履行过。在一些对于债务比较敏感的诉讼(如离婚纠纷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其他债务的,法院往往会要求其自身对该债务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证明,此时另一方当事人亦可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该债务系伪造。


此外,在虚构有凭证的债务之上,还有通过虚构诉讼的方式来虚构债务,其特点在于除了虚构有凭证的债务外,该债务还经过了法院诉讼等程序确定其真实性。前述案例即为双方通过虚构诉讼的方式来虚构债务。由于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难以否认其真实性,需要另外启动再审等程序方能否认其效力,故推翻该类型债务往往更为困难。需注意的是,因为调解程序中法院往往并不对双方债务的真实性做深入认定,故对于调解方式作出的确定债务的法律文书,该债务真实性相比判决书往往更低。在实际诉讼中若发现对方的债务通过调解的方式确定,需注意该债务是否为真实。


三、对于虚构债务的救济


如前文所述,虚构债务存在没有债权凭证的债务和有债权凭证的债务。对于没有债权凭证的债务,因为没有相应书面证据予以证实债务成立,法院可直接以没有相应证据材料为由拒绝认定该债务的真实性,也即不需要相应救济行为。但对于有债权凭证的债务,则往往需要该诉讼的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并在该诉讼中由法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从而推翻对方对于债务的主张。


对于虚构诉讼的方式虚构债务的,根据介入时间节点的不同,债权人有不同的救济方式。在前述案例中,债权人通过以第三人的方式介入诉讼,并通过举证、答辩的方式推翻该虚构债务的认定,即是对自己权利的救济。若在虚构诉讼时债权人并未参与到该诉讼中的,也可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要求法院对该债务进行重新认定,进而否定该虚构债务的真实性,完成对自己权利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