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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业秘密的保护

2020-03-27

A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文化用品的开发、自销及培训机构品牌的加盟特许经营。黄某自2000年入职A公司,任商务部主管。2013年底,黄某申请离职,A公司要求黄某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离职承诺》,黄某承诺对A公司的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自2014年1月3日正式解除。后A公司发现,黄某向A公司的客户寄送“XX教育”名义制作的英语教材、宣传资料等。A公司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一审:认为客户信息属于A公司商业秘密,判决黄某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维权损失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以上案例涉及几个问题:


一、 何为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即综合来看,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特点。一般来说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放之本案,A公司的客户名单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对A公司及A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A公司对于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即通过与员工签署《离职承诺》等书面文件要求员工对此保密,故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属于商业秘密。


二、 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


侵犯商业秘密后果分为三种: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1、民事赔偿: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放之本案,本案追究了侵权人黄某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三、 建议


经笔者于相关案例库检索,绝大多数商业秘密案件的泄密者为企业员工或前员工,故为避免纠纷以及日后维权,建议企业建立保密制度,与所有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