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一)涉诉相关主体
原告:某电力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
被告:某环保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本案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主要案情
2014年7月,被告与委托人签订《xxx改造项目合同》,委托人承揽了某地的一个锅炉脱硫改造项目中安装调试内容。合同约定,总价包干63万元。该合同生效后,委托人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为被告提供了锅炉输气管道等安装服务。
2014年9月初,委托人向被告提交竣工资料,被告对本工程进行预验收后,并未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
2014年11,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25万元,余款38万元至起诉时未付。后双方产生争议,委托人以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合同款38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二、代理经过
(一)改变案由,调整诉讼策略
委托人找到代理人前,已将案件以承揽合同起诉。但代理人在听取了案情介绍,查阅了案卷材料后,建议委托人将案由从承揽合同纠纷变更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样更有利于实现委托人的诉讼目的,有效降低诉讼风险。主要理由如下:
1、若按照承揽合同纠纷审理
鉴于本工程验收后被告曾在提出过质量异议,且事实上本工程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在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委托人未修好相关设备的情况下,被告有权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
2、若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在本工程接收后未进行正式的验收,却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予以支付剩余工程款,从而有效降低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
听完我们提出的诉讼策略后,委托人当即接受了我们的方案,向法院撤回了承揽合同纠纷之诉,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将案件聚焦为建设工程范畴
考虑本案的合同实际履行内容及施工环节更符合承揽合同,因此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尽可能往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聚焦本案焦点,成功引导法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思路对本案进行审理:
第一,聚焦合同条款:涉案合同对工程各项细节,比如设计、安装、验收、竣工验收,很多条款和内容设置都参照建设工程合同进行表述,代理人以此作为判断本案法律关系的一个因素,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第二,聚焦招投标流程来看:由于本案施工内容是整个项目中的一个环节,诉讼中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本项目业主发布招投标文件,以本案所涉项目总体符合建设施工合同流程,因此本案法律关系符合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第三,聚焦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本质: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两者并非截然不同的两种合同法律关系,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涉案合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约定、招投标的过程等方面均表现出建设工程的特征。相比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故本案合同关系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综上,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来看,本工程在未正式验收前即已投入使用多年,而被告又以质量异议进行抗辩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2019年5月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支持了代理人的全部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认为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门质量不合格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委托人虽然没有提供其竣工验收资料等证据材料,但该工程投入使用后,委托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时,被告以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交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为由,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因在审理中未提起反诉,可另行处理。委托人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38万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应向委托人支付剩余工程款38万元。
四、本案启示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同一案件事实下,若能理准确把握基础法律关系,以更符合委托人利益的事实作为切入角度,引导和影响法院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判断,会大大提高案件的胜诉概率。
本案中,委托人原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则可能面临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的风险。但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将案由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新提起诉讼,事实证明,大大降低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最终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从而最大化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客户在遇到涉诉争议时,尽量提前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后再提起诉讼,避免诉讼成本及时间的浪费。
附:参考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5年01月01日施行)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999〕第15号,1999年10月01日施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