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普通的境内贸易活动,国际贸易由于时空跨度大,交通成本高存在其特殊性。买卖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外贸政策、贸易习惯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少差异。同时,在全球一体的贸易环境中,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瞬息万变,市场价格的波动极大地影响着买卖双方的利益。而且买卖双方的经营条件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企业一时资金周转不灵或生产事故等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这些都将使买方或卖方承担较大的商业信用风险。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双方的贸易结算方式除普通的汇款之外催生了托收及信用证两种特殊方式。其中信用证已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然而信用证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即可承付这一模式带来的便利背后,也隐藏着一些隐患。
一 信用证的定义及其特点
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根据其第2条的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的特点有三:
1、 信用证的本质是银行信用,银行作为比交易双方资金上与信用上更为有利的存在,由银行代替买方作为卖方所开汇票的付款人,并保证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上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装运单据,银行就能以自身信用保证付款。解决了买卖双方相互之间不信任,任何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都将丧失信贷利益的风险,并更利于资金流转。
2、 信用证独立于合同存在,虽然内容依据合同,但一经开立生效,就可独立执行。即便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有出入,银行也不以合同内容为准,仅能通过卖方通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的方式进行补救。
3、 信用证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因此,银行在进行货款支付前的信用证的审查过程中仅就单据数量、内容是否与信用证一致,且审查仅止于表面,如内容一致,即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二 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由于信用证的以上特点,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衍生出了形形色色的信用证诈骗种类,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有所列举,大致能够分为以下两类:
1、 卖方欺诈。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利用严格相符原则进行的欺诈行为。卖方的履行行为具有瑕疵或卖方所提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甚至卖方未完成交货,但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为了自身的信用,多选择付款,而买方则在损失货款的同时并未得到合同中约定交付的货物。此类欺诈多体现为伪造信用证。
2、 买方欺诈。这里体现为信用证“软条款”欺诈。软条款指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条款。这些条款实为买方布下的交易陷阱,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卖方的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不提供发货所需信息(转船时间,发货地点等),使得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难以获得银行付款。常见软条款有:
(1)附加信用证生效条件。比如,本信用证只有在收到开证行委托人的指示后生效。
(2)信用证将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的结果或接收货物的意愿作为付款的条件。
(3)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例如规定货物的检验报告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出具,或规定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接寄给进口商。
(4)关于货物运输的限制条款。例如货物待收到卖方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
(5)要求卖方提供无法取得的单据或相互矛盾的单据。
三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针对卖方欺诈。在选择贸易伙伴时,要提前做好资信调查。通过了解卖方资信,可以确定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是否诚实守信。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对买方来说,选择FOB贸易术语有利。买方自己选择船公司,可以避免因船公司和卖方勾结出具假提单而不发货或者出现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问题,自己选择银行、保险公司等可以减少卖方和这些机构勾结、损害买方利益的机会,减少自己的损失。货物装运前,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委托第三方或买方自己对货物进行监装。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信用证中对议付单据提出具体的要求,防止卖方提交不符合合同但是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针对买方欺诈。卖方要对买方提前做好资信调查,确保买方购买能力和诚信度。注意谨慎签订购销合同。不能为了留住订单和客户而丧失原则和风险意识。对于对方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件,应提高警惕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对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全面审核,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条款与合同的一致性。如果信用证中有与合同不符点,一定要提出修改意见,并确保买方给予正确的修改。在制作议付单据时,一定要保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避免因单据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制作单据时,力争做到包括标点符号、大小写都完全一致,让买方和银行无法挑剔。卖方应加强审证,一旦发现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或与买卖合同不符的条款,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同时,若买方对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要求十分强烈,应多加注意,提防可能存在的欺诈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