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案件中,外国主体的资格、授权书等程序性文件、形成于国外的各种证据等,在人民法院使用时,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程序。
一、法规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二、公正认证的范围
1、诉讼主体相关的资料
(1)不同国家有不同称谓,如“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登记证书”或“商业证书”,但其功能均相当于我国的“营业执照”(如诉讼主体为自然人,则为护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诉讼主体为自然人,则不需要该文件)。
2、程序性文件:主要指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声明、诉状等;为避免办理公正认证的繁杂程序,也可由外国授权人带着本人护照当着法官的面签署上述文件;
3、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的证据
三、公证(certification)与认证(authentication)的关系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本身是一种非诉讼活动,但在涉外诉讼活动中又不可或缺。公证往往是一种民间行为,由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完成。但在一些国家,公证活动也可能由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完成。
认证也叫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员、公证机关、负责认证官员及机关的签字和盖章属实,不涉及公证内容本身。
认证是一种国家行为,我国的认证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
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加入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简称海牙取消认证公约或海牙公约,因此,外国文书拿到中国使用,都需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即双认证,方可有效使用。
四、对公正认证材料的翻译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因此,如果被公证认证过的资料是外文版本,还不能直接拿到法庭上使用,而应该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先翻译成中文译本。目前,法院并不指定特定的翻译机构,但翻译机构应在每页翻译件上签公章,并提交敲公章的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该翻译机构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