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公司法》的首例判决集锦(二)
【主题】揭开股东控制之关联公司面纱,各公司均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首例“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公司法人横向人格否认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京A公司在高唐县某乡镇投资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工程,并成立京B公司具体运作。京B公司将项目工程发包给京C公司,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是由京D公司人员担任。京C公司又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了山东某建筑公司。2022年11月,山东某建筑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后退场。山东某建筑公司为索要剩余工程款,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适用新《公司法》依法认定京A公司等四家公司为关联公司,判决其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关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新《公司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以上内容根据微信公众号《高唐法院》于2024年7月4日在高唐发表的推文内容整理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