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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儿媳妇起诉公婆要求分配补偿款,怎么办?

2020-11-02

近期,随着黄浦区房屋征收工作的持续推进,各种涉及到征收利益分配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发生,其中不乏大量租赁公房所引起的共有纠纷,如果征收的时候又碰到了离婚、继承等因素,着实能让不少人摸不着头脑,那么,今天我们就借一则真实案例,来聊一聊这租赁公房的征收利益该怎么分。


案情简介:

甲男和乙女原为夫妻,二人于2018年4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甲父、甲母系甲男的父母。

2017年9月,甲母作为被征收公房承租人,与征收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价值补偿款为1,505,791.12元,装潢补贴8,395元,奖励补贴1,433,000元,额外增加发放费用231,308.55元,合计费用3,178,675.55元。

甲男和乙女离婚后,乙女认为,其与甲男、甲父和甲母四人的户籍均登记在被征收公房中,自己作为同住人也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乙女遂起诉要求对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并予以分配。


律师解读:

关于公房的征收利益分配问题,我国法律早已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另,《实施细则》也对共同居住人作出了认定,即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显然,根据上述规定,案例中的乙女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款,就要看其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接下来就让我们看一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系争房屋由甲母承租,原、被告四人户籍均在其中。但原告于2000年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享受过其父亲的工龄优惠而购买了某某路房屋的产权,应认定为享受过福利政策,故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不享有征收安置利益。被告甲父享受过单位分配的某某路福利房,后又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了该房屋产权,属于享受过福利政策,亦非系争房屋同住人,不享有征收安置利益。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甲男居住情况一节,被告三人称甲男未居住过系争房屋,但根据被告的陈述,甲男系幼时因无人照顾、成年后因房屋面积较狭小以及读书上学等客观原因甚少居住,不应当然排除其同住人资格,且考虑到原告和甲男已由法院判决离婚,将来或涉及到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故对于被告三人否定甲男在系争房屋中征收利益之主张应审慎认定。但因甲男客观上不常居住系争房屋,故可对其酌情少分。甲母系房屋承租人,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可酌情多分。系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中,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费应由甲母个人享有,其余款项,本院综合房屋的来源,实际居住情况在二人之间酌情分配。本案系因共有物析产而引发的纠纷,原告要求一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本案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请不作处理。


律师解读:

最终,法院认定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仅为甲男一人,乙女和甲父均因享受过政府福利分房,被法院排除在同住人范围之外,故本案的征收补偿利益将由公房承租人甲母与公房同住人甲男享有。

此外,对于甲母与甲男内部之间的分配比例,法院也作出了明确认定,因甲男在客观上不常居住系争房屋,故法院酌情给予了甲男30%的份额,其余70%份额由甲母享有。


结语:

现如今,政府征收已然成为人们印象中一夜暴富的代名词,但殊不知,简单一个拆字也引发了多少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故在此也提醒大家,由于大量征收案件涉及到婚姻、继承甚至历史遗留问题,本文案例不过管中窥豹,如果遇到相关纠纷,还是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