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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纠纷

2019-09-30

2019年6月,丹麦一家专门销售儿童产品的公司委托我们解决一起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下半年,丹麦公司与杭州一家工厂签订一笔出口货物合同,货品是儿童雨靴。

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CIF每双a美元;货物质量检验标准以丹麦公司派驻工厂的质检人员验货为准;定金30%,尾款见提单付款。出货后,质检人员安排验货,发现有一个批次的货物有较多下次,建议返工。工厂在返工后二次检验后合格。由于双方合作过,丹麦公司比较信任。在丹麦收到货物后,按客户需求直接发货给客户。然而,收到很多客户的投诉和退货,由于雨靴的质量存在严重瑕疵,无法进行校后,客户选择退货,给丹麦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丹麦公司要求杭州工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理由是已经通过检验,认为质量没有问题。双方僵持不下,丹麦公司委托我们发律师函给杭州工厂。我们在律师函中指出,虽然质检人员通过了检验,但是货物的确存在瑕疵,无法进行正常的销售。并且附上客户的投诉信和退款记录,并拍摄了照片,对货物的瑕疵进行了举证。杭州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给了回函,认为质量不存在问题,但是愿意进一步协商。给出了以下一批订单扣除赔偿金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