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在前面
行政机关在面对公民举报与履职诉求时,如何既坚守职权法定原则,又有效回应民生关切?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治理能力的考验。在近期某街道办事处涉消防举报行政诉讼案中,本所政府和行政法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细致的证据梳理与前瞻性的风险防控策略,为街道依法履职筑起法律屏障。本文从代理律师视角,解析案件争议焦点与应对思路,为行政机关防范同类法律风险提供实务参考。
二、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居民钟某以其居住的楼屋顶部分构筑物堵塞消防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先后向某消防支队、某派出所和某街道办事处致信,要求查处并书面答复。消防支队联合派出所现场核查后,认定涉案屋顶为无消防功能的屋面花园,并依据市政府51号令,告知钟某住宅小区消防执法权已移交公安机关,遂通过信访程序书面回复钟某。街道办事处亦作出答复,告知钟某向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反映。钟某不服,以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责令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
三、案件争议焦点
本所政府和行政法服务团队接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后,经对证据材料初步梳理,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
(一)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负有一定的职责。然而,市政府51号令明确将住宅消防执法权由消防移交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是否仍需履行联合执法等职责?
(二)信访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街道办事处通过信访程序对钟某的举报作出答复,告知其向其他部门反映。此种答复是否属于信访答复,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三)钟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钟某以个人名义主张消防通道堵塞问题,但该问题属于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另外,钟某此前已经向派出所提出举报,后又向街道举报进而提起诉讼。故需要判断钟某是否具有诉的利益,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四、本所律师团队的应对思路
本所代理此案件后,经团队集体反复讨论制定了应对策略,即请求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力争让案件不进入实体审查,从而减少被告的诉讼风险。承办律师在全面梳理证据并进行类案检索基础之上,针对案件所涉的争议焦点逐一予以论证,并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同时提交了律师代理意见。
(一)关于街道办事处法定职责的界定
1、消防执法权的转移:市政府51号令将住宅消防执法权明确划归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直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的权力。这一规定符合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或推诿。
2、街道办事处的协调职责:尽管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消防执法权,但其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关,仍负有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整治的责任。《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街道办事处不能仅以职权划分推脱责任,而应积极履行协调职责,推动问题解决。
(二)关于信访答复的法律属性及可诉性
1、信访答复的程序性:信访答复通常是行政机关对公民信访事项的程序性回应,其目的在于向信访人说明情况、解释政策。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的信访答复仅是对钟某举报事项的告知性回复,并未对钟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2、可诉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必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才具有可诉性。鉴于信访事项处理行为对公民的实体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故一般不可诉。
(三)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1、利害关系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案中,钟某已经就相同事项向派出所提出举报,后又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举报进而提起诉讼,缺乏诉的利益,无法满足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 “利害关系” 要件。
2、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区分:消防通道堵塞问题涉及公共安全,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通常需要通过集体行动或由相关组织代表提起诉讼,而钟某系个人单独提起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
五、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所律师代理意见全部予以采信,最终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
1、职权法定:依据市政府51号令,街道办事处对钟某举报事项不具有直接进行查处的职责。
2、信访答复不可诉:街道办事处对钟某举报所作答复未设定权利义务,不会对钟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3、诉的利益缺失:钟某已就相同事项向派出所提出举报,后又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举报进而提起诉讼,缺乏诉的利益。
六、案例启示与建议
(一)行政机关处理类似举报应注意的风险
1、履职风险: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并无消防执法权,但其仍有协调职责。若其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未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会陷入履职不力的困境。例如,接到举报后未及时联系消防、公安等部门,或者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敷衍了事,一旦因消防通道堵塞导致安全事故,街道办事处将难辞其咎,可能面临行政问责或者法律诉讼。
2、信访答复风险:若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过于简单、含糊,未详细说明处理情况和后续安排,居民可能会误解为行政机关在推诿责任,从而引发不满,导致居民继续向上级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这会增加行政成本,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3、信息沟通风险:在处理举报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与举报人、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若与举报人沟通不及时、不准确,会使举报人对处理进度和结果产生疑虑;若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完整,可能导致工作衔接不畅,影响问题的解决效率。例如,未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居民提供的新线索,导致执法行动受阻。
(二)对行政机关的建议
1、明确职责边界: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明确自身职责范围,避免越权或推诿。在涉及多部门管理的事务中,应主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问题,不能因职权划分不清而相互推诿。收到申请、举报后,应当第一时间核对以下内容:
(1)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现行法定职责;
(2)是否存在职权调整、委托执法等特殊情形;
(3)是否需协同其他机关处理。
2、积极履行协调职责:街道办事处等基层行政机关在面对涉及公共安全等问题时,即使不具有直接执法权,也应积极履行协调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不能仅以信访答复等方式推脱责任,而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问题解决。
3、规范信访答复流程:制定统一、规范的信访答复模板和流程,要求工作人员在答复时,详细说明已采取的行动、后续工作计划以及未能立即解决问题的原因。同时,对信访答复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核,确保答复内容准确、清晰、有针对性,避免模糊不清或引发歧义的表述。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建议明确告知居民正确的反映渠道或处理部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六、结语
本案启示行政机关:在公民权利意识高涨的当下,唯有通过职权明晰化、程序标准化、证据精细化,才能将诉讼风险化解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初。行政机关的法律风险防控,本质是一场“以合规性对抗不确定性”的持久战,行政机关应完成从“应诉”到“预诉”的思维升级。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以积极借助律师特别是行政法律师的专业力量,提前防范法律风险,确保依法行政,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