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但是认定作品侵权的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将以“实质性相似判断”为重点,结合部分指导性案例对历史题材作品著作权的认定进行概述。
对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应当从涉嫌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涉嫌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涉嫌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应依据权利人提交的相关证明综合考量,而“实质性相似”则需要对涉嫌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的内容进行比较,但实践中此项操作却异常困难。
根据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表达”,而不涉及表达所体现的“思想”,然而表达与思想两者间的界限模糊,并不容易进行准确区分。对于文学作品与影视作品来说,主题、题材、情节、人物、环境描述等均为关键元素。其中主题和题材无疑均属于“思想”,不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具体细致的情节、鲜明描述的角色一般属于“表达”的范畴,著作权人为此付出的创造应当受到保护。因此,相同主题和题材但是表达形式完全不同的作品并不构成侵权,但故事情节和细节描写若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则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侵权行为。但在文学作品与影视作品中,对介于“主题、题材”与“细节描写”之间的包括情节的结构顺序、各人物的姓名及人物设定、人物主体间的关系、人物与各情节的对应性等,判断其属于思想还是表达需要进一步思考。
我国司法实践中,整体观感法及抽象测试法均有适用。但随着前文所述的“思想、表达二分法”逐渐深入人心,抽象测试法是目前的主流判断方法。在有些案例中,也会在一程度上考虑普通公众的认识和感受。目前我国对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的模式主要有:(1)整体观感法。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抄袭较为明显的情形下,这种比对方法的特点是直接渐变,不需要过多的技巧和技术的分析,从整体上判断作品抄袭的痕迹明显,便做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2)抽象测试法。部分作品与涉嫌侵权的作品之间相似度难以判断的情况下,仅靠整体观感法难以做出准确的结论,因此,需要对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进行划分,并作细致的比对分析。(3)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内外部测试法)相结合。在有些案件中,会在应用抽象测试法的基础上,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做出比对和说明,同时还会以整体观感法来强化和佐证这种判断。
而对于历史题材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来说,法院对于“接触”的认定方式与一般侵权并无差别,但是在认定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方面,历史题材作品需要考虑一些特别因素,下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分析进行说明。
在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提出如下观点:(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结合上文所提到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我们不难发现在判断历史性题材的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过程中,对于“独创性”的要求明显提升。一是在题材主线方面,因为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所以在判断历史性题材的文学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会将“题材主线”这一要素涤除。二是在情节取舍方面,因为历史性题材多为公知事实,其中的一些“名场面”是每部作品均会进行重点描写的地方,而对于一些不重要情节的选择取舍排列,较难认定为对“实质性相似”构成重要影响。三是人物关系设计方面,在历史性题材的文学作品中,人物关系一般也是公知的事实,不会被认定为相似。
综上,目前就我国历史性题材的“实质性相似”判定中,多是对各情节中的细节描述表达(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人物对话、内心独白的表达等)进行对比认定,辅以情节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以及整体感观对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